(1)民族成份的更改 凡符合条件要求更改民族成份的,须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出具证明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到民族工作部门办理民族成份更改证明的,须持以下材料:
父母少数民族一方的户口本和待更改的子女的户口本;
父母少数民族一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明须包含父母的民族成份、父母子女关系、待更改子女的出生年月等内容)
父母双方签名的申请书
(2)办理报考公务员加分证明的少数民族考生,持本人户口本及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办理加分证明
(3)成立宗教团体的审查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登记
(5)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举办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
(6)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7)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的审批
(8)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需办理上述(1)—(2)事务的与民族事务处联系。(联系电话:3538799)
需办理上述(3)—(8)事务的与宗教事务处联系。(联系电话:3538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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